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1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孟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柒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玖仟陸佰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日息
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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