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099號
SLDV,105,司促,11099,2016082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0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謝天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毛希森即毛希慶(即鑫濟企業社)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毛希慶(即鑫濟企業社)之遺產範圍內向債
  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肆仟肆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七三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