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052號
SLDV,105,司促,11052,2016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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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0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陳美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凱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三五計
  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貳萬玖仟壹佰玖
  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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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