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0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陳美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凱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三五計
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貳萬玖仟壹佰玖
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