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0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木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零壹拾壹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新臺
幣貳佰元之逾期手續費,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新
臺幣貳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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