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017號
SLDV,105,司促,11017,2016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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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0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許麗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
  臺幣貳佰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
  以新臺幣貳佰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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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