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0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許麗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
臺幣貳佰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
以新臺幣貳佰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