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9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翔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培綺即李曾桃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柒佰叁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九.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
月者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陸
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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