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9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風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台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新臺幣壹億貳仟叁佰玖拾伍萬
零壹拾叁元,及其中玖仟陸佰玖拾貳萬捌仟陸佰零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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