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8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一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肆佰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壹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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