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8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郭志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皓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壹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三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
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
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
,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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