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549號
SLDV,105,司促,10549,2016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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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5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宗翰即余國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柒佰伍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零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
  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肆佰肆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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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