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524號
SLDV,105,司促,10524,2016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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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5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沈弘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遠峰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温淑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貝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捌仟壹佰壹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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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峰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