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517號
SLDV,105,司促,10517,2016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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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5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春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零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
  新臺幣貳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捌佰貳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四.二三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期手
  續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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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