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5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春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零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
新臺幣貳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捌佰貳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四.二三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期手
續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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