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399號
SLDV,105,司促,10399,2016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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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3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春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壹佰貳拾柒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039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春益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59509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9年2 │至民國104年8│年息19.99%  │
│  │   │     │月11日起  │月31日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
  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
  ,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於民國92年8月28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
  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
  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
  止日25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
  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付新臺幣1800元之違約金
  ,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詎料未依約繳納消費
  款項,故聲請人依非訟程序聲請 鈞院准予對相對人核發支
  付命令。
  三、相對人至民國99年2月10日止共計結帳為70127元未按期
  給付,其中59509元為自民國92年8月28日起至民國99年2月1
  0日止之消費款,5218元為循環利息、5400元為違約金。為
  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一:放款資料。證二:申請書影本。證三:約
  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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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