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168號
SLDV,105,司促,10168,2016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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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1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呂有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龍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石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秀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貳仟肆佰零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016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石川、吳│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1.69%   │
│  │322402│龍生、林秀│1月01日起  │7月17日止  │       │
│  │元  │美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55%   │
│  │   │     │7月18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石川、吳│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0.169%  │
│  │322402│龍生、林秀│2月02日起  │7月17日止  │       │
│  │元  │美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0.255%  │
│  │   │     │7月18日起  │8月0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0.51%   │
│  │   │     │8月02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龍生前就讀慈濟附中、慈濟技術學院時,邀
  同債務人吳石川林秀美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12筆,總
  計新臺幣(以下同)496,670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
  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44期每個月為一期,
  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
  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
  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
  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吳龍生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
  數計算,目前僅還款至105年1月1日(即第54期),依前訂
  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
  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322,402元及
  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吳石川林秀美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額度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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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