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046號
SLDV,105,司促,10046,2016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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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明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陸仟叁佰壹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玖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九九計
  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之遲延違約金,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捌佰零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柒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
  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
  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
  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
  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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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