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039號
SLDV,105,司促,10039,2016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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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亭亭即葉靜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玖佰貳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貳萬叁仟壹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
  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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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