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64號
上 訴 人 廖吳金月
廖運誠
廖秀婧
廖秀綢
廖秀美
廖似梓
廖似佳
視同上訴人 釋性浩即廖秀慧
被上訴人 潘秀換
林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
6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 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5 年7 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萬4188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 月8 日合法送達上訴人,而上訴人迄未如數補正到院,有送 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在卷可參,依前開規定,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