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33號
上 訴 人 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鄧美玉
上 訴 人 王正隆
林仁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吳玉秀、李定君、李庭妤、賴龍惠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肆
拾伍萬肆仟壹佰壹拾陸元(計算式:4,401,585 +909,698 +
1,142,833 =6,454,116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柒仟
肆佰叁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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