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49號原 告 魏添貴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律師被 告 葉樹欉 被 告 葉阿生 訴訟代理人 葉張秀子被 告 葉萬山 葉英興 葉奕伸 葉鎗 葉瑞銘 葉瑞旗 葉水龍 葉萬榮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 人 葉水利 被 告 葉佳昇 葉佳格 廖温杶 葉蘭子 葉根智 葉根枝 葉根藤 葉明宗 葉秀隆 葉獻中 熊葉梅卿 葉彰師 葉彰廷 葉明吉 葉東榮 葉庭豪 陳玉燕 葉明耀 葉王秀春 葉勝華 葉勝平 葉勝義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芷妤 葉婷如 葉育汶 葉麗香 葉芳廷 葉惠美 葉翠環 葉彰和 葉柏士 邱春櫻 林聞聰(即林福盛之承受訴訟人) 林玫芳(即林福盛之承受訴訟人) 葉克揚 葉彰明 魏雙全 訴訟代理人 魏國泰 被 告 江盛雄 吳美玲 葉俊子 謝葉儼花 葉欣怡 張葉阿淑 葉阿敬 葉慶和 葉水利 鄭敬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9月2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再開辯論原因:部分被告送達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馬傲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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