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46號
SLDV,104,訴,46,2016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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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46號
原   告 楊靜香 
訴訟代理人 虞恉剛 
被   告 AMR MOHAMED RASHAD(艾莫雷沙德‧埃及籍)
上列當事人間竊盜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178號)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一)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及自民國103 年10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103 年度附民字第178 號卷第2 頁)。嗣迭次具狀變更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之金額 (見本院卷第24頁至第25頁、第31頁至第32頁),末於105 年1 月29日準備程序中,當庭將訴之聲明變更為:(一)被 告應給付原告245 萬9,210 元,及自103 年11月1 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下稱法定遲延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99頁反面) 。經核原告前揭所為,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 揭法條規定,在程序上應予准許。
二、按當事人適格,乃指當事人就特定訴訟,得以自己之名義, 為原告或被告之資格,亦即就特定訴訟有無實施訴訟之權能 。在給付之訴,祗須主張自己有給付請求權者,對於其主張 為義務者提起,即為當事人適格(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 1391號判決要旨參照),至被告是否負有給付義務,乃法院 就原告之訴在實體法上認定有無理由之問題。本件原告主張 其係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2 樓萊茵山水社區(下稱 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因被告竊取同棟大樓2 樓及4 樓樓梯間之燈具,致該棟大樓樓梯間原裝設之燈具無端損失 ,並已危害包含伊在內之該棟大樓住戶出入之安全等情,請 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當事人適格 即無欠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為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被告則為原居住



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3 樓之住戶,詎被告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編號1 、2 所示時間,在其 居住之該棟大樓4 樓樓梯間,竊取如附表編號1 、2 「犯罪 方法」欄所示之探照燈2 只(即本件原告請求之LED 感應照 明燈具),及於附表編號3 至13所示時間,在其居住之同棟 大樓之2 樓樓梯間,竊取如附表編號3 至13「犯罪方法」欄 所示之螺旋狀燈泡10只及圓形燈泡1 只(就圓形燈泡部分, 本件原告以購買螺旋狀燈泡之費用為請求),伊對被告前揭 犯行提出刑事告訴,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易字第 2494號刑事確定判決判處被告之罪刑如附表「所犯罪名及宣 告刑」欄之內容所示,被告前揭竊盜犯行已構成故意侵權行 為,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其賠償損害如下:㈠系爭 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以系爭社區公共基金或零用 金重新購買LED 感應照明燈具2 只及螺旋狀燈泡11只,分別 支出3,200 元(LED 感應照明燈具1 只單價1,600 元)、66 0 元(螺旋狀燈泡1 只單價60元),合計3,860 元,另由管 委會委請系爭社區當時固定聘任之水電公司人員協助安裝前 開燈具,因而分別支出安裝工資3,000 元及1,100 元,總計 4,100 元;㈡102 年5 月間時任系爭社區管委會主任委員之 訴外人虞恉剛,為蒐證被告多次之竊盜犯行,乃於其住家門 口(即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2 樓)裝設特殊之針孔 攝影機,並每隔12個小時更換1 次記憶卡,將記憶卡中儲存 之錄影檔下載至電腦中,而下載蒐證錄影資料共耗時26小時 ,又虞恉剛逐一察看下載之錄影檔後再剪輯影像畫面及製作 文字說明共耗時106.5 小時,復加計其製作本件民、刑事訴 訟文書所耗時12小時,總計耗費144.5 小時,如以每小時25 0 元之工資計算,共耗費蒐證之人工費用3 萬6,125 元(原 告104 年2 月5 日所提書狀誤植為36萬1,250 元);㈢因本 件民、刑事訴訟所支出相關之交通費、當天工資及餐費等共 3 萬元;㈣系爭社區管委會聘請律師為法律顧問之費用6 萬 元;㈤因被告竊取燈具,致該棟大樓樓梯間變暗,上下樓層 住戶(即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2 樓、3 樓、5 樓、 51號4 樓、5 樓)之人身安全即有受侵害之虞,故由其為上 開住戶共15人主張權利,據以向被告求償精神慰撫金200 萬 元等語,並聲明如壹、程序方面、一、變更後之聲明所示。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原告就其主張被告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在其先前居住之 系爭社區大樓樓梯間,分別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燈具,致系爭 社區及虞恉剛損失探照燈2 只、螺旋狀燈泡10只及圓形燈泡



1 只等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社區管委會於102 年4 月20日購買LED 感應燈2 只、於同年7 月2 日購買螺旋 狀燈泡之銷貨憑單為憑(見本院卷第33頁、第34頁),而被 告上開竊盜犯行業經本院刑事庭103 年度易字第294 號判決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嗣經提起上訴後,業由臺灣高等 法院103 年度上易字第2494號判決被告犯竊盜罪及加重竊盜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 後,驅逐出境確定等節,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士林地方法院 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02 年度他字第3172號、103 年 度偵字第74號偵查案卷、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294 號、臺灣 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易字第2494號刑事案卷全部查閱屬實, 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 ,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1 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 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損害賠償,除 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 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213 條及第 21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損害賠償之債,除有債之移 轉之情形外,必以受損害之權利或利益歸屬主體為債權人, 始得請求侵權行為人即債務人賠償其所受損害或所失利益。 查被告為附表所示之竊盜犯行,核屬故意不法侵害他人之財 產權,依法應負損害賠償之責。茲就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因其 侵權行為所致支出之各項費用或非財產上損害,有無理由, 分述如下:
㈠購買及安裝燈泡費用、律師諮詢費部分:
原告主張被告竊取如附表所示之探照燈、圓形燈泡及螺旋狀 燈泡等燈具,致系爭社區管委會另行購買並委請水電公司人 員安裝13只燈具,另為處理被告與系爭社區之紛爭而連續2 年聘任律師為法律顧問,共受有購買燈具費用3,860 元、安 裝工資4,100 元及律師諮詢費6 萬元之損害部分,雖據提出 前開購買燈具之銷貨憑單、系爭社區管委會102 年5 月至8 月份、103 年3 月份銀行存款收入支出彙總表為證(見本院 卷第33頁、第34頁、第111 頁至第113 頁、第116 頁)。惟 依原告之訴訟代理人虞恉剛當庭所稱LED 感應照明燈具2 只 及螺旋狀燈泡11只之購買費用係由系爭社區管委會以公共基 金或零用金支出,而安裝該等燈具之工資則是由系爭社區管 委會聘請之水電公司,於每月至系爭社區進行8 小時之例行 性工作時,協助安裝重新購買之燈具,故實際支出購買燈具



及安裝燈具之費用者均非原告,又系爭社區管委會為處理被 告在系爭社區造成之紛爭,乃出資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以 提供法律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100 頁至第101 頁),足知 原告所稱購買及安裝探照燈2 只、螺旋狀燈泡11只費用合計 7,960 元及律師諮詢費6 萬元,實際支出費用者均為系爭社 區管委會而非原告,是難認原告因被告竊取燈具之侵權行為 確實受有此部分之損害。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規定,系爭社區管委會就社區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 維護所支出之費用,得由公共基金支付,而本件系爭社區管 委會既就系爭社區大樓樓梯間之共用部分以公共基金或零用 金支出購買燈具及安裝工資等費用,自應認系爭社區管委會 就其管理、維護之事務,本即有權訴請被告賠償其支出費用 所受之損害。故原告以個人名義請求被告賠償系爭社區管委 會支出之購買及安裝燈泡費用7,960 元及律師諮詢費6 萬元 ,顯於法未合,難予准許。
㈡蒐證之人工費用:
原告另主張虞恉剛為蒐證被告之竊盜犯行以利追訴,乃於自 家門口裝設針孔攝影機、定時更換記憶卡下載錄影檔至電腦 中、察看、剪輯錄影檔案並加註文字說明及製作訴訟文書, 共費時144.5 小時,如以每小時250 元之工資計算,共受有 蒐證人工費用3 萬6,125 元(原告書狀誤植為36萬1,250 元 )之損害云云,然原告就此不僅未提出相關耗費工時及工資 之計算依據為佐證,且縱認虞恉剛確因被告竊取燈具之犯行 而受有上開損害,權益受損之主體亦為虞恉剛,原告既未證 明其已受讓或因其他方式取得虞恉剛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 ,則其自不得以自己名義向被告請求賠償蒐證人工費用之損 害至明,故原告此部分請求,要屬無據。
㈢出庭之相關費用:
原告復主張其以區分所有權人身分就本件被告之竊盜犯行為 系爭社區提出刑事告訴,因而需於歷次刑事訴訟及本件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與虞恉剛多次出庭及陳報相關訴訟資 料,因此支出相關之交通費、當天工資及餐費部分,固據提 出手寫交通費、餐費及工資計算明細、系爭社區管委會103 年3 、8 、10、11月、104 年2 、3 月零用金收支明細表、 系爭社區因公出庭差旅費請領記錄表、系爭社區支出傳票、 士林地檢署刑事傳票、本院刑事庭及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傳 票、本院民事庭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收狀證、停車費繳款 證明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7 頁至139 頁),惟依原告所 提資料適足證明上開出庭相關費用多係以系爭社區管委會之 零用金支應,難認原告實際上受有上開損害,且原告亦未說



明其得對虞恉剛所受前揭損害部分以自己名義請求被告賠償 之依據,況原告為追訴被告之犯罪行為提出刑事告訴及基於 向被告索賠目的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而耗費之時間 及勞費,均屬訴訟程序進行過程中必要支出之成本,尚難認 係因被告之侵權行為通常會增加之支出,故其此部分之請求 ,亦不應准許。
㈣精神慰撫金: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項請求權,不 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 訴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及同條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 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 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 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 號判 例要旨參照)。查原告固稱系爭社區大樓樓梯間之燈泡遭被 告竊取後,致公共樓梯間變暗,上下樓層住戶出入均有安全 疑慮,而受有人身安全恐懼之精神上損害,並主張其係為與 其居住在同棟大樓之49號2 樓住戶4 人(含原告在內)、49 號3 樓住戶3 人、49號5 樓住戶1 人、51號4 樓住戶3 人、 51號5 樓住戶4 人,合計15人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200 萬元云云。惟就原告主張為其他住戶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 其既未依前揭規定已因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而取得上開其餘14 名住戶之金額賠償請求權,自不得以自己名義請求被告賠償 。至原告就其個人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查被告竊取燈具所 侵害者為財產權,而與人格權之侵害無涉,且原告之訴訟代 理人虞恉剛已當庭陳稱:「我們49號2 樓(即原告居住之建 物門牌號碼)本身有宗教信仰,所以沒有因為被告偷竊燈泡 導致樓梯間變暗,而因人身安全有疑慮去就醫之行為」等語 (見本院卷第101 頁反面),原告復未提出相關事證證明其 因被告之侵權行為而受有何種人格權或人格法益之侵害且情 節重大,故其執前詞主張被告應賠償居住安全受損所生之非 財產上損害200 萬元云云,要無足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前揭原因事實,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245 萬9,210 元及自103 年11月1 日起至清 償日止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 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 審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



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附表:AMR MOHAMED RASHAD經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論罪科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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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 犯罪方法 │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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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2年5月│新北市汐│AMR MOHAMED RASHAD意圖為自│AMR MOHAMED RASHAD攜帶兇器│
│ │5日上午9│止區汐平│己不法之所有,於左列時間,│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時31分許│路2段63 │攜帶自備之鋁梯1具及客觀上 │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
│ │ │巷51號4 │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及安全│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
│ │ │樓樓梯間│構成威脅,具有相當危險性之│免後,驅逐出境。 │
│ │ │ │剪刀1把,在左列地點架設鋁 │ │
│ │ │ │梯後攀上鋁梯,拆卸竊取系爭│ │
│ │ │ │社區管委會裝設於樓梯間天花│ │
│ │ │ │板之【探照燈1 只】。嗣經該│ │
│ │ │ │樓住戶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 │
│ │ │ │,始悉上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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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2年5月│新北市汐│AMR MOHAMED RASHAD意圖為自│AMR MOHAMED RASHAD竊盜,處│
│ │19日上午│止區汐平│己不法之所有,於左列時間,│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8時46分 │路2段63 │攜帶自備之鋁梯1 具,在左列│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並│
│ │許 │巷51號4 │地點架設鋁梯後攀上鋁梯,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
│ │ │樓樓梯間│不詳方式,竊取系爭社區管委│逐出境。 │
│ │ │ │會裝設於樓梯間天花板之【探│ │
│ │ │ │照燈1 只】。嗣經該樓住戶調│ │
│ │ │ │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始悉上│ │
│ │ │ │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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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2年6月│新北市汐│AMR MOHAMED RASHAD意圖為自│AMR MOHAMED RASHAD竊盜,處│
│ │20日凌晨│止區汐平│己不法之所有,於左列時、地│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3時17分 │路2段63 │,攀上樓梯間樓梯扶手後,徒│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並│
│ │許 │巷49號2 │手拆卸竊取系爭社區管委會裝│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
│ │ │樓樓梯間│設於樓梯間天花板之【螺旋狀│逐出境。 │
│ │ │ │燈泡1 只】。嗣經虞恉剛調閱│ │
│ │ │ │住處裝設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後│ │
│ │ │ │,始悉上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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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2年6月│新北市汐│AMR MOHAMED RASHAD意圖為自│AMR MOHAMED RASHAD竊盜,處│
│ │21日晚間│止區汐平│己不法之所有,於左列時、地│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7時許 │路2段63 │,攀上樓梯間樓梯扶手後,徒│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並│
│ │ │巷49號2 │手拆卸竊取系爭社區管委會裝│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
│ │ │樓樓梯間│設於樓梯間天花板之【螺旋狀│逐出境。 │
│ │ │ │燈泡1 只】。嗣經虞恉剛調閱│ │
│ │ │ │住處裝設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後│ │
│ │ │ │,始悉上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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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2年7月│新北市汐│AMR MOHAMED RASHAD意圖為自│AMR MOHAMED RASHAD竊盜,處│
│ │1日下午3│止區汐平│己不法之所有,於左列時、地│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時51分許│路2段63 │,攀上樓梯間樓梯扶手後,徒│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並│
│ │ │巷49號2 │手拆卸竊取系爭社區管委會裝│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
│ │ │樓樓梯間│設於樓梯間天花板之【螺旋狀│逐出境。 │
│ │ │ │燈泡1 只】。嗣經虞恉剛調閱│ │
│ │ │ │住處裝設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後│ │
│ │ │ │,始悉上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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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2年7月│新北市汐│AMR MOHAMED RASHAD意圖為自│AMR MOHAMED RASHAD竊盜,處│
│ │15日下午│止區汐平│己不法之所有,於左列時、地│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5時9分許│路2段63 │,攀上樓梯間樓梯扶手後,徒│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並│
│ │ │巷49號2 │手拆卸竊取系爭社區管委會裝│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
│ │ │樓樓梯間│設於樓梯間天花板之【螺旋狀│逐出境。 │
│ │ │ │燈泡1 只】。嗣經虞恉剛調閱│ │
│ │ │ │住處裝設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後│ │
│ │ │ │,始悉上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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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2年7月│新北市汐│AMR MOHAMED RASHAD意圖為自│AMR MOHAMED RASHAD竊盜,處│
│ │19日下午│止區汐平│己不法之所有,於左列時、地│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4時44分 │路2段63 │,攀上樓梯間樓梯扶手後,徒│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並│
│ │許 │巷49號2 │手拆卸竊取系爭社區管委會裝│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




│ │ │樓樓梯間│設於樓梯間天花板之【螺旋狀│逐出境。 │
│ │ │ │燈泡1 只】。嗣經虞恉剛調閱│ │
│ │ │ │住處裝設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後│ │
│ │ │ │,始悉上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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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2年7月│新北市汐│AMR MOHAMED RASHAD意圖為自│AMR MOHAMED RASHAD竊盜,處│
│ │29日下午│止區汐平│己不法之所有,於左列時、地│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3時59分 │路2段63 │,攀上樓梯間樓梯扶手後,徒│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並│
│ │許 │巷49號2 │手拆卸竊取系爭社區管委會裝│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
│ │ │樓樓梯間│設於樓梯間天花板之【螺旋狀│逐出境。 │
│ │ │ │燈泡1 只】。嗣經虞恉剛調閱│ │
│ │ │ │住處裝設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後│ │
│ │ │ │,始悉上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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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2年7月│新北市汐│AMR MOHAMED RASHAD意圖為自│AMR MOHAMED RASHAD竊盜,處│
│ │29日下午│止區汐平│己不法之所有,於左列時、地│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6時15分 │路2段63 │,攀上樓梯間樓梯扶手後,徒│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並│
│ │許 │巷49號2 │手拆卸竊取系爭社區管委會裝│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
│ │ │樓樓梯間│設於樓梯間天花板之【螺旋狀│逐出境。 │
│ │ │ │燈泡1 只】。嗣經虞恉剛調閱│ │
│ │ │ │住處裝設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後│ │
│ │ │ │,始悉上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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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2年8月│新北市汐│AMR MOHAMED RASHAD意圖為自│AMR MOHAMED RASHAD竊盜,處│
│ │3日凌晨1│止區汐平│己不法之所有,於左列時、地│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時35分許│路2段63 │,攀上樓梯間樓梯扶手後,徒│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並│
│ │ │巷49號2 │手拆卸竊取系爭社區管委會裝│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
│ │ │樓樓梯間│設於樓梯間天花板之【螺旋狀│逐出境。 │
│ │ │ │燈泡1 只】。嗣經虞恉剛調閱│ │
│ │ │ │住處裝設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後│ │
│ │ │ │,始悉上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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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2年8月│新北市汐│虞恉剛於102年8月3日凌晨2時│AMR MOHAMED RASHAD竊盜,處│
│ │3日下午5│止區汐平│19分許,發現左列樓梯間天花│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時6分( │路2段63 │板裝設之燈泡遭竊後,遂自住│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並│
│ │起訴書誤│巷49號2 │處取出圓形燈泡1只,裝至左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
│ │載為18時│樓樓梯間│列樓梯間天花板,而AMR MOHA│逐出境。 │
│ │1分)許 │ │MED RASHAD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 │ │所有,於左列時、地,攀上樓│ │
│ │ │ │梯間樓梯扶手後,徒手拆卸竊│ │




│ │ │ │取虞恉剛裝設於樓梯間天花板│ │
│ │ │ │之【圓形燈泡1 只】。嗣經虞│ │
│ │ │ │恉剛調閱住處裝設之監視器錄│ │
│ │ │ │影畫面後,始悉上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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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02年8月│新北市汐│AMR MOHAMED RASHAD意圖為自│AMR MOHAMED RASHAD竊盜,處│
│ │20日凌晨│止區汐平│己不法之所有,於左列時、地│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1時40分 │路2段63 │,攀上樓梯間樓梯扶手後,徒│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並│
│ │許 │巷49號2 │手拆卸竊取系爭社區管委會裝│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
│ │ │樓樓梯間│設於樓梯間天花板之【螺旋狀│逐出境。 │
│ │ │ │燈泡1 只】。嗣經虞恉剛調閱│ │
│ │ │ │住處裝設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後│ │
│ │ │ │,始悉上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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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02年9月│新北市汐│AMR MOHAMED RASHAD意圖為自│AMR MOHAMED RASHAD竊盜,處│
│ │10日凌晨│止區汐平│己不法之所有,於左列時、地│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5時8分許│路2段63 │,攀上樓梯扶手後,徒手拆卸│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並│
│ │ │巷49號2 │竊取系爭社區管委會裝設於樓│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
│ │ │樓樓梯間│梯間天花板之【螺旋狀燈泡1 │逐出境。 │
│ │ │ │只】。適遭新北市汐止區汐平│ │
│ │ │ │路2 段63巷49號2 樓住戶即訴│ │
│ │ │ │外人王國榮發現,王國榮隨即│ │
│ │ │ │開門喝斥,AMR MOHAMED RASH│ │
│ │ │ │AD即持竊得之燈泡返回住處,│ │
│ │ │ │並經虞恉剛調閱住處裝設之監│ │
│ │ │ │視器錄影畫面後,查悉上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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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