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4年度,13號
SLDV,104,婚,13,201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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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13號
原   告 翁渝婷
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律師
複代理人  蔡慧琪
被   告 簡博文
訴訟代理人 吳姝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0月5 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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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