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4年度,77號
SLDV,104,司執消債更,77,2016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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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7號
債 務 人 陳姵茹 
代 理 人 林文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20 5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 本院卷第4 頁)。又債務人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平均每月 收入新臺幣(下同)11,705元,亦有債務人所提臺北自來水 事業處水費通知單、台灣電力公司電費通知及收據、東峰用 品公司出貨單、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繳費通知等影本【見 本院103 年度消債更卷( 下稱消債更卷) 第27至30頁】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函詢債務人經營之琦丰髮型工作室查定銷 售額,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北投稽徵所103 年12月16日財北 國稅北投營業字第1031254322號書函在卷可稽(見消債更卷 第76至81頁),堪認為實。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 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 以1 個月為1 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1,300 元;另於每 期就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保單部分於第1 至71期增加清償 56元,第72期增加清償40元,總清償金額為9 萬7,616 元, 清償成數為3.677 %( 債務人誤以104 年8 月5 日公告之債 權表債權總額計算清償成數)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 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於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除薪資收入外,僅有南山人 壽保單價值約4,016 元外,尚有2005年出廠之機車乙台,有 債務人所提行照影本、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2 月13日( 104)南壽保單字第C0 112號函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在卷可稽(見消債更卷第12、118 至120 頁)。其中機車部 分已出廠10年,幾可認為無殘值。而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保單解約金價值約4,016 元,本件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權之受償總額為9 萬7,616 元,並未顯低於本院裁定開 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 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139 萬3,200 元( 含營業成本) ,扣 除營業成本及必要生活費用135 萬5,496 元後,尚餘37,704 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北投區,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生 活必要支出數額合計為8,104 元【包含勞保1,305 元、電話 費199 元、膳食費2,000 元、交通費200 元、瓦斯費200 元 、網路費用200元、扶養未成年子女陳○○(00年00月出生) 、陳○○(00年00月出生)4,000元】,連扶養費合計尚低於 臺北市105年最低生活費支出,可見並無浮報,可認於一般 人之生活程度範圍內而屬合理。
㈢再查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 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至於債務人本 身營業收入扣除營業成本後給予店裡員工即其配偶每月薪資 15,200元亦屬其自由裁量,且該薪資亦低於20,008元,難謂 債務人配偶薪資有過高情事。且二人同時進行更生程序,債 務人配偶以每月較高薪資而負擔生活費支出( 每月13,423元 含扶養費) ,是難認債務人給予其配偶薪資過高。本件債務 人自行經營美髮店,每月營業淨收入為8,255 元加計育兒津 貼二分之一( 另二分之一劃入配偶收入) 即1,250 元,扣除 必要支出8,104 元後,願將所剩1,401 元九成以上納入更生 方案清償,並願將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4, 016 元分72期納入更生方案清償,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 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之條件已達盡 力清償標準,且核屬適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 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 ,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 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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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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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個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在每月25日給付,│
│ 第1 至71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356 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
│ 可分配金額㈠欄位所示。第72期清償1,340 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
│ 可分配金額㈡欄位所示。 │
│2.債務總金額:2,654,954 元。 │
│3.清償總金額:97,616 元。 │
│4.總清償比例:3.677﹪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每期可分 │
│ │ │ │配金額㈠│配金額㈡ │
├──┼──────────────┼─────┼────┼─────┤
│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71,473 │190 │188 │
├──┼──────────────┼─────┼────┼─────┤
│ 2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89,461 │148 │146 │
├──┼──────────────┼─────┼────┼─────┤
│ 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73,381 │395 │390 │
├──┼──────────────┼─────┼────┼─────┤
│ 4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6,922 │29 │29 │
├──┼──────────────┼─────┼────┼─────┤
│ 5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576,649 │294 │291 │
│ │公司 │ │ │ │
├──┼──────────────┼─────┼────┼─────┤
│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87,068 │300 │296 │
├──┼──────────────┼─────┼────┼─────┤
│ │合 計 │2,654,954 │1,356 │1,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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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 。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
│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
│ 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
└──────────────────────────────────┘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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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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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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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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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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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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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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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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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