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4年度,45號
SLDV,104,司執消債更,45,2016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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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5號
債 務 人 胡明達
代 理 人 陳志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 分之1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 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 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 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本條例)第60條第1 、2 項、第62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其所提如附件一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4 日通 知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人等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 該更生方案,而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期限內表示同意更生方 案,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滙誠 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應視為同意( 劣後債權債權人人臺北市政府交通警察大隊、新北市政府交 通事件裁決處依消債條例第60條第2項不計入表決數),則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同意及視為同意者合計6 人已超過本 件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 權額為64.17%,亦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 分之1 ,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再觀諸債務人所 提之更生方案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 ,當應予認可。復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保障 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另依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2 項之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 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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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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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 │
│2.每期在10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2,643元。債權人分配金額│
│ 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2,902,254 元 │
│4.清償總金額:910,296元 │
│5.總清償比例:3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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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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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 每期可分配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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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71,452 │7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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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628,214 │2,737 │
│ │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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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435,966 │1,8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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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11,270 │49 │
│ │公司台灣分公司 │ │ │
├──┼──────────────┼─────┼────────┤
│ 5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3,143 │57 │
├──┼──────────────┼─────┼────────┤
│ 6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288,952 │1,259 │
├──┼──────────────┼─────┼────────┤
│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84,983 │2,113 │
├──┼──────────────┼─────┼────────┤
│ 8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26,933 │2,731 │
├──┼──────────────┼─────┼────────┤
│ 9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41,341 │1,051 │
├──┼──────────────┼─────┼────────┤
│ │合 計 │2,902,254 │12,6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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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
│ 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 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
│ ,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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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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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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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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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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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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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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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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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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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