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0號
債 務 人 謝雅玲
代 理 人 林淑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 年度消債更字第 33號裁定自民國104 年8 月27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又債務人目前工作內容為居家清潔,受僱於景宗源,每月薪 資新臺幣(下同)1 萬8,400 元(見本院卷第189 頁至第19 0 頁薪資單)。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 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 月為1 期,共72期,第1 期至第71期,每期清償1,100 元; 第72期清償3 萬9,882 元。總清償金額為11萬7,982 元,清 償成數為4.32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債務人已盡力清 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上開收入外,名下尚有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其預估解約金額為3 萬 8,782 元(見本院卷第123 頁),債務人願全數提出於第72 期清償,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 意。又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44萬8,054 元扣除必 要支出34萬3,200 元後,餘10萬4,854 元,是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 出為1 萬7,300 元,扣除未成年子女謝○○(00年00月00日 生)之扶養費4,000 元,其個人必要支出為1 萬3,300 元, 低於新北市105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 萬5,162 元,應 屬合理,至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得由債務人視具體 情形彈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又債務人之未成年子女與債
務人同住,債務人每月支出扶養費4,000 元,未逾上開最低 生活費之半數,亦認適當。
㈢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 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收入 1 萬8,400 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1 萬7,300 元,餘額為1, 100 元,而債務人已將餘額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認債務人 確已盡清償之能事。且債務人願將保單預估解約金全數提撥 至更生方案清償,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 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 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 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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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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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共計清償72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
│ 。第1 期至第71期,每期清償1,100 元,債權人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可配金額│
│ (一)欄位所示。第72期清償39,882元,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可配│
│ 金額(二)欄位所示。 │
│2.債務總金額:2,730,858元。 │
│3.清償總金額:117,982元。 │
│4.總清償比例:4.3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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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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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
│ │ │ │ (一)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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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192,721 │ 78 │ 2,815 │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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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56,334 │ 23 │ 823 │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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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 262,465 │ 106 │ 3,833 │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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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 16,874 │ 7 │ 24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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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850,592 │ 342 │ 12,42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6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 142,556 │ 57 │ 2,082 │
│ │有限公司 │ │ │ │
├──┼────────┼────────┼───────┼───────┤
│ 7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 296,905 │ 119 │ 4,33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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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11,483 │ 45 │ 1,62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9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270,498 │ 109 │ 3,95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0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 371,603 │ 150 │ 5,42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158,827 │ 64 │ 2,320 │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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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 計 │ 2,730,858 │ 1,100 │ 39,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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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
│ 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
│ 款項之作業。 │
│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
│ 期應順延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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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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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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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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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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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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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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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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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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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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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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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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