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487號
SLDV,103,重訴,487,201608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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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87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楊開倫
法定代理人 楊明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尤麗梅楊正直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60 萬78
0 元,應徵裁判費63萬3,25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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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