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201號
SLDV,102,重訴,201,201608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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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莊東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耀民張立忠魏鄭純環魏俊雄間返
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17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貳佰壹拾萬捌仟陸佰捌拾元(即反訴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上訴裁判費叁萬貳仟捌佰叁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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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