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莊東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耀民、張立忠、魏鄭純環、魏俊雄間返
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17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貳佰壹拾萬捌仟陸佰捌拾元(即反訴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上訴裁判費叁萬貳仟捌佰叁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