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8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羿彣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5 月13日105 年
度審易字第837 號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
5 年度偵續字第22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 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 89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羿彣因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5 年5 月13日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837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 罪在案,並於105 年5 月30日送達判決於被告位在新北市○ ○區○○路000 號16樓之住所,因未獲會晤被告本人,已將 文書交予被告之父親即林宏旺先生簽收等情,有本院送達證 書1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被告不服該判決而於 105 年5 月31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 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於105 年7 月 19日裁定限上訴人應於補正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提上訴 理由,該裁定業於105 年7 月22日送達於上訴人上開住所, 因未獲會晤上訴人本人,已將文書交予上訴人之父親即林宏 旺先生簽收等情,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憑 (見本院卷第36、38頁),詎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提上訴 理由書,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 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