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價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417號
KLDV,105,補,417,2016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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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17號
原   告 毛美容
送達代收人 陳哲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秀敏之繼承人間請求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被告林秀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人之姓名、住址等人別資料,並提出林秀敏除戶時之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追加起訴以林秀 敏之繼承人為被告,惟未據載明林秀敏之繼承人之真正姓名 及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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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