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5號
聲 請 人 廖瑛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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織章程,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5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
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更正後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239 條規定 ,此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更正後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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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 │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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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9 人組成。│本會董事會由董事7 人組成。│
│第7條 │第1 屆董事會由捐助人選聘之│第1 屆董事會由捐助人選聘之│
│ │,第2 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第2 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
│ │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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