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5號
聲 請 人 廖瑛瑛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九份礦山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暨組
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九份礦山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七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九份礦山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 章程,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會議決議重新修正捐助章程第 7 條條文,將董事名額由9 位改為7 位,聲請人即財團法人 九份礦山文化藝術基金會董事長爰依法請求裁定如附表修正 後條文欄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九份礦山文 化藝術基金會於民國105 年3 月3 日召開第2 屆第10次董監 事會會議紀錄、新修章程、原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法人 登記證書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九份 礦山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 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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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 │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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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9 人組成。│本會董事會由董事7 人組成。│
│第7條 │第1 屆董事會由捐助人選聘之│第1 屆董事會由捐助人選聘之│
│ │,第2 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第2 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
│ │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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