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基小字第93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陳雅惠
蘇稜詔
被 告 林欽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5年8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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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5年度基小字第9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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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計息本金(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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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間(民國)及利率 │期間(民國)及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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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9,868元 │自94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自94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 │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在六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
│ │ │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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