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豐澤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游玉坤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許惠嵐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 額新臺幣2,000,000元,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本票上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 、第120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所提之本票,因未載發票日,參諸前揭說明,為 無效票據,聲請人之聲請即非有據,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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