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503號
KLDV,105,司促,5503,20160829,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50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温儀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零參佰壹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92年09月25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債務人
  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
  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
  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臺幣140,318元
  ,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
  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550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溫儀   │自起息日9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29845 │     │02月19日起至│      │       │
│  │元  │     │民國104年8月│      │       │
│  │   │     │31日止按年息│      │       │
│  │   │     │百分之20計算│      │       │
│  │   │     │之利息,及自│      │       │
│  │   │     │民國104年9月│      │       │
│  │   │     │0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溫儀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31836 │     │7月21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