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31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謝秀瑛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零陸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壹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
五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貳佰壹拾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柒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五月二十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逾期費用,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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