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311號
KLDV,105,司促,5311,2016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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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31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謝秀瑛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零陸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壹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
    五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貳佰壹拾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柒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五月二十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逾期費用,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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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