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149號
KLDV,105,司促,5149,2016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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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14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羅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零柒佰伍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參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連
  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86年9月22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
    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
    款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利率百分之15(日息約萬分之4.1)計算利息,並
    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
    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
    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
    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
    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
    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百分
    之3.5加上100元計算之手續費。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92年3月25日止共消費簽帳
    58,372元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
    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5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
    利息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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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