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929號
KLDV,105,司促,4929,20160803,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92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陳享成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柒佰零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1年9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3年4月起各筆
  本金結算至93年8月1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8,805元
  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656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
  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
  延滯時,以300元,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400元
  ,連續3期延滯繳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手續費
  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百分之3.5加上
  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
  期費率)。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492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兩承 431│自民國 093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十九│
│  │132241│0000000000│08月 11日  │8月 31日止 │點七一    │
│  │元  │706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