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894號
KLDV,105,司促,4894,2016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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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894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江忠憲
      郭佩如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江忠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肆萬壹仟零玖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江忠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
  郭佩如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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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