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504號
KLDV,105,司促,4504,20160801,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504號
債 權 人 輕鬆築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復城
債 務 人 許琥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捌拾壹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