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58號
CYDV,105,重訴,58,20160803,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   告 張體威
      洪敏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4日裁 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6月29 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