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9號
原 告 翁漩淨
陳鏗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律師
被 告 蕭青池
蕭青松
蕭青泉
兼上一被告
訴訟代理人 蕭青峰
蕭竣強
蕭逸芃
兼上二被告
訴訟代理人 蕭榮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9月1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請原告於7日內補正坐落嘉義市白川段49-146、49-102、49-119、49-13地號土地,歷年來可辨識所有所有共有人姓名全名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與歷年來所有權異動索引。另請被告於5日內具狀呈報張慶祥之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