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4號
原 告 林榮吉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被 告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
被 告 嘉義縣鹿草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楊秀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嘉義縣政府將坐落嘉義縣○○鄉○○
段000○000地號土地上遭占用分別約19.51及19.56平方公尺之柏
油路面與水溝移除,被告嘉義縣鹿草鄉公所將坐落嘉義縣○○鄉
○○段000地號土地上遭占用約16平方公尺之柏油路面與水溝移
除,將土地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而上開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
公尺均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65 ,210元【(19.51㎡+19.56㎡+16㎡)×3,000元=165,210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命繳訴訟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其餘部分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