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婚再字,105年度,1號
CYDV,105,婚再,1,2016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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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再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被告  謝坤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安妮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收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
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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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