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再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被告 謝坤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安妮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收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
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