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693號
CYDV,104,訴,693,201608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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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93號
原   告 翁麗娟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
      李政昌律師
被   告 呂宗哲
      吳呈奎
      吳亦清
      吳亦珏
      吳亦漣
      呂佳晏
      呂昭蓉
      呂韋良
      呂韋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1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1項及原判決第2頁倒數第4行、第3頁倒數第3行、第5頁倒數第10、11行與第7頁倒數第13行中關於「嘉地登2字第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嘉地市字第018317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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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