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70號
CYDV,103,訴,70,201608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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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0號
原   告 陳玉蘭
被   告 黃石坤
      張湘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8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第一項已載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 幣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共同訴訟人因連帶 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之規定,被 告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原判決主文第三項漏未記載「連帶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一庭 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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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