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守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守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李守信前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 徒刑1年10月及1年7月確定,並接續執行在案。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5年8月19日核准假釋,而刑期 終結日期原為106年6月2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 期日數32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6年5月20日,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仁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