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朴交簡附民字,105年度,5號
CYDM,105,朴交簡附民,5,201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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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施志揚
訴訟代理人 林國一律師
被   告 黃豐盛
      陳榮豐(即和泰土木包工業)
      堂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維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朴交簡字第177號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對本院105年度朴交簡字第177號,被告黃豐盛業務過 失致重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林新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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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堂瑞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