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49號
NTDV,105,除,49,2016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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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六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文
代 理 人 林金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
二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ㄧ百零五年度司催字第二四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 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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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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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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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順德茶葉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05年4月12日 │267,708元 │GB4144398 │ │
│ │負責人:張素美 │限公司南投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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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六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