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95號
聲 請 人 潘陳文妹
聲 請 人 邱明美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沈明昌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本件依聲請人提出之謄本資料,現不動產所有權人並非沈明
昌,惟聲請人仍以沈明昌為本件之相對人,顯於法不合,請
查明後具狀更正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以抵押物現所有權
人為相對人,如有遺漏或錯誤,請予以具狀補正或更正列載
本件之相對人相關資料)。
㈡本件聲請人請求拍賣之不動產附表所載之其中南投縣○○鄉
○○段00○號權利範圍為「全部」、南投魚池鄉興池段1021
地號土地為「447分之50」(◎附記:應為50/447,惟聲請
狀卻誤載為447/50,請予一併更正),惟聲請人所提出之不
動產登記謄本卻僅有該建物權利範圍之「5分之1」及該土地
權利範圍之「2235分50」,顯有部分不動產登記謄本未提出
,請查明後補正提出前開不動產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
」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記內容資
料,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部相關權利人之資料均不得遮隱)
。
㈢又本件聲請人請求拍賣之不動產附表所載之其中南投魚池鄉
興池段1021-1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2235分之50」,惟聲請
人設定抵押權之權利範圍卻係「447分之50」,則聲請人該
筆土地部分聲請拍賣之不動產附表之權利範圍是否有誤載之
情形?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亦應提出該土地最新不
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
部完整登記內容資料,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部相關權利人之
資料均不得遮隱)。
㈣另本件聲請人係分別設定之抵押權,債權亦各自獨立,請具
狀分別詳細敘明債務人沈明昌向各債權人借款之原因事實(
◎即於債務人沈明昌於何時向何一聲請人借款之原因事實,
分別予以敘明,原聲請狀僅泛稱「聲請人」,本院無從辨別
借款原因事實之始末,聲請人應將各次借款的債權人分別為
何人,現債務人尚負欠聲請人二人之金額分別各為若干予以
敘明)。
㈤請提出欲聲請拍賣不動產權利範圍部分之現所有權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如所有權人中有未成
年人或無訴訟能力之人,應一併列載其法定代理人之相關資
料,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另本件「潘焇敏」究竟僅是聲請人邱明美一人之送達代收
人?或是聲請人潘陳文妹、邱明美兩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
?請一併具狀敘明之。
三、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