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95號
NTDV,105,司拍,95,2016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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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95號
聲 請 人 潘陳文妹
聲 請 人 邱明美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沈明昌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本件依聲請人提出之謄本資料,現不動產所有權人並非沈明
  昌,惟聲請人仍以沈明昌為本件之相對人,顯於法不合,請
  查明後具狀更正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以抵押物現所有權
  人為相對人,如有遺漏或錯誤,請予以具狀補正或更正列載
  本件之相對人相關資料)。
 ㈡本件聲請人請求拍賣之不動產附表所載之其中南投縣○○鄉
  ○○段00○號權利範圍為「全部」、南投魚池鄉興池段1021
  地號土地為「447分之50」(◎附記:應為50/447,惟聲請
  狀卻誤載為447/50,請予一併更正),惟聲請人所提出之不
  動產登記謄本卻僅有該建物權利範圍之「5分之1」及該土地
  權利範圍之「2235分50」,顯有部分不動產登記謄本未提出
  ,請查明後補正提出前開不動產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
  」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記內容資
  料,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部相關權利人之資料均不得遮隱)
  。
 ㈢又本件聲請人請求拍賣之不動產附表所載之其中南投魚池
  興池段1021-1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2235分之50」,惟聲請
  人設定抵押權之權利範圍卻係「447分之50」,則聲請人該
  筆土地部分聲請拍賣之不動產附表之權利範圍是否有誤載之
  情形?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亦應提出該土地最新不
  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
  部完整登記內容資料,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部相關權利人之
  資料均不得遮隱)。
 ㈣另本件聲請人係分別設定之抵押權,債權亦各自獨立,請具
  狀分別詳細敘明債務人沈明昌向各債權人借款之原因事實(
  ◎即於債務人沈明昌於何時向何一聲請人借款之原因事實,
  分別予以敘明,原聲請狀僅泛稱「聲請人」,本院無從辨別
  借款原因事實之始末,聲請人應將各次借款的債權人分別為
  何人,現債務人尚負欠聲請人二人之金額分別各為若干予以
  敘明)。
 ㈤請提出欲聲請拍賣不動產權利範圍部分之現所有權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如所有權人中有未成
  年人或無訴訟能力之人,應一併列載其法定代理人之相關資
  料,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另本件「潘焇敏」究竟僅是聲請人邱明美一人之送達代收
   人?或是聲請人潘陳文妹邱明美兩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
   ?請一併具狀敘明之。
三、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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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