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葉來盛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田心海、沈思妘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被繼承人沈明勳死亡除戶時之全戶戶籍謄本(◎應含
該戶籍資料手抄戶口簿冊資料)、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如繼承人中有
未成年人或無訴訟能力人,應一併列載其法定代理人資料,
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㈡請向被繼承人沈明勳死亡時住所地管轄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
有無聲明拋棄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㈢本件抵押權所登記債權清償日期為「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惟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並未載到期日,則該抵押權所擔
保債權之清償日究為何日?所執有之本票是否業已向債務人
沈明勳(或其繼承人)提示請求付款?提示日為何日?均請
一併具狀補正釋明之。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