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2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蔣明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壹佰陸拾
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九點五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柒佰伍
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